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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主要修訂部分為
1.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,並刪除共有部分停車位得分配 土地權利範圍。(修正規定第四點、第五點)
2.修正地下層停車位面積之計算方式。(修正規定第十點)
3.修正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(石)等材料之檢測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十一點)
至於新舊制銜接新版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是以「110年1月1日」劃分,1/1前用舊制;1/1(含)以後用新制,跨1月1日銷售中建案將有兩種版本契約,為利新舊制銜接,建議處理方式如下:
1.由於仍保留「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」規定,1月1日之後之簽約得依此轉軌至新制。
例如某建案舊制契約若以「主建物」分攤公設與基地持分,新制契約的本文雖改載以「專有部分」作為分配原則,但得採「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」方式,繼續用「主建物」為分配基礎,使前後一致。
2.新制契約在契約本文須避免出現類如「以共有方式登記之停車位,配予○○土地持分」、「法定停車位各配予○○土地持分」等文字,以「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」者,應就個案予以允當表達基地持分面積之計算方式。
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記載修正